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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需申请 联合贷款将受严限

2017-8-9 16:58| 发布者: cck123| 查看: 523| 评论: 0

摘要: 划重点近期银监会下发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要求,民营银行需要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还对民营银行的联合放贷机构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

划重点

  1. 近期银监会下发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要求,民营银行需要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
  2. 暂行办法还对民营银行的联合放贷机构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腾讯财经 作者 周纯 张琴

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背景下,新生的民营银行也将迎来强监管。

8月8日,腾讯财经从两家民营银行处获悉,近期收到银监会下发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对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以及联合贷款模式,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暂行办法的定义,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互联网贷款需获核准

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即民营银行)应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经营准备工作,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别提交申请。

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此外,贷款人上线各类互联网贷款产品,应于产品上线前10天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期间,不得对贷款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在互联网贷款用途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贷款资金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据腾讯财经了解,此前新设的民营银行由于有“一城一点”的限制,即一家民营银行在三年之内,只能在当地一座城市,设立一家网点。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前期无法通过大规模铺设网点来开展业务,互联网则成为可行的发展路径之一。

目前已批筹的17家民营银行中,至少有8家将自己定位为“互联网银行”。

暂行办法提到,监管机构在核准互联网贷款经营申请时,应重点关注:贷款人是否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是否具备经营互联网贷款的身份识别、风险模型研发、风险数据挖掘的技术能力;贷款人是否建设必要、安全的信息科技系统。

联合放贷仅限银行业金融机构

除了互联网贷款业务需申请外,暂行办法还对民营银行的联合放贷机构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这里的合作机构,则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暂行办法要求,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腾讯财经查询,银监会官网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政策行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信社等银行机构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也意味着,非持牌的网贷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将被排除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外。

一位民营银行高管对腾讯财经表示,目前民营银行和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还比较多,对于新生的民营银行而言,主要是看重金融科技公司的线上获客、风控等能力,他预计,这一限制会对他们未来的业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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