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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究竟该归谁?看《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

2017-8-15 16:06| 发布者: GRcSXZPy| 查看: 1279| 评论: 0

摘要: 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更改,那么这时候,房子该归谁?从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而新的司法解释也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 ...

[摘要]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更改,那么这时候,房子该归谁?

从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而新的司法解释也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让我们来看一看究竟有哪些变化?

现在的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机动车的交易也日益频繁。来看一个二手车交易的案例,张三把机动车卖给了王五,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欠李四的钱没有还,那么问题来了,李四能不能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云鹏:这个时候的话,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优先保障王五的权益的。王五实际占有该车辆。它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优先保障王五的权利。

除此之外,房子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更改,那么这时候,房子该归谁?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云鹏:当时结婚的时候虽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离婚以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将房屋判给女方,这时候虽然房产证还是在男方名下,但是作为维护女方的权利,应依据这样一个裁判文书,它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

谭律师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不少消费碰到过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而《物权法》新司法解释中也对这一点有了明确解释。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云鹏: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张三,张三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这个时候,开发商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跟开发商的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根据物权的最高效力,那么张三房屋的债券是优先保障的。

谭律师说,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有一个亮点,以前需要更改房屋所有权者名字的,需要先打行政官司,再打民事官司,而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这也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了冗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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